中新社海口11月29日電 (記者 付美斌 魏巍)29日,海南省立法規定外國人、外G2000國漁船進入該省管轄水域進行漁業生產或者漁業資源調查活動應當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當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海太平洋房屋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修訂草案)》(下稱《辦法》),該《辦法》將於2014年1月1日生效實施。
  當前,海南省管轄200萬平方公里汽車貸款相關海域。
  《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海南省實際制定。旨在加強漁業資源的保護、增殖、開發和合理利用,維護漁業生產者合法權益,保障水產品質量安全,促進漁業可持續健房屋二胎康發展。
  《辦法》明確,外國人、外國漁船進入海南省管轄水域進行漁業生產或者漁業資源調查活動應當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進入本省管轄水域的外國人、外國漁船進行漁業生產或者漁業資源調查活動,應汽車貸款當遵守國家有關漁業、環境保護、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本省有關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外國人、外國漁船違反規定,擅自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從事漁業生產和漁業資源調查活動的,責令其離開或者將其驅逐,可以沒收漁獲物、漁具,並處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還明確,嚴格控制近海捕撈強度,鼓勵發展外海和遠洋捕撈,提升捕撈技術裝備水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信貸等方面支持發展外海和遠洋捕撈業,鼓勵、支持和引導從事捕撈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加入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參加漁業互助保險組織。(完)  (原標題:海南規定外國人、外國漁船進入管轄水域作業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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